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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91执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培、韩红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培,韩红利,李彦辉,河北中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91执563号申请执行人:王培,女,198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执行人:韩红利,女,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高邑县,被执行人:李彦辉,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高邑县,被执行人:河北中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高邑县千秋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韩红利,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王培与韩红利、李彦辉、河北中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冀0191民初4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韩红利、李彦辉、河北中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韩红利、李彦辉、河北中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红利、李彦辉、河北中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801768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鹏磊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郄丽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