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324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周某辉、范某某、李某某、周某刚、周某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某,周某辉,范某某,李某某,周某刚,周某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24执375号申请执行人:田某某,男,汉族,无业,住喀左县东哨镇。被执行人:周某辉,男,汉族,农民,住喀左县十二德堡镇。被执行人:范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喀左县十二德堡镇。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喀左县十二德堡镇。被执行人:周某刚,男,汉族,农民,住喀左县十二德堡镇。被执行人:周某山,男,汉族,农民,住喀左县十二德堡镇。本院在执行田某某与周某辉、范某某、李某某、周某刚、周某山民间借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1324民初8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秀      华审判员 于志栋审判员张志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郭      佳      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