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5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5074赵晖与赵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剑,赵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50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剑,男,1977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晖,男,1975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北京市宣武区。上诉人赵剑因与被上诉人赵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6民初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经审查,赵剑收到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后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晗庆审判员 张殿美审判员 李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周同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