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执保1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赵云与江苏鲁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云,江苏鲁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保103号之一申请人:赵云,男,1982年9月5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申请人:江苏鲁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高新区溧阳科技园区(竹箦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57141994Y。法定代表人:谈松林,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赵云与被申请人江苏鲁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江苏鲁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为23万元的财产。担保人赵富保、汤秀珍自愿以其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溧阳市xxxx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江苏鲁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为23万元的财产。查封担保人赵富保、汤秀珍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溧阳市xxxx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福岭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