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2民初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孙艳平与王宝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艳平,王宝,张红霞,董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2民初1005号原告:孙艳平,男,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峰,高青博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芋安,高青博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宝,男,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第三人:张红霞,女,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第三人:董卫东,男,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原告孙艳平与被告王宝、第三人张红霞、董卫东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原告孙艳平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艳平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艳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孙艳平负担。审 判 长 于卫东审 判 员 王晓静人民陪审员 李 晶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刘凯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