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2执2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卢国刚与被执行人郭东强、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国刚,郭东强,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0882执238-1号 申请执行人卢国刚,男,1978年8月24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河津市清涧街道办事处清涧三村人,现住康家庄村朝阳区41号西。 被执行人郭东强,男,1978年8月9日生,汉族,现住山西铝厂曙光区6栋3门9号。 被执行人李刚,男,汉族,1979年6月8日生,汉族,现住山西铝厂曙光区11栋3门10号。 申请执行人卢国刚与被执行人郭东强、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已将被执行人郭东强、李刚的工资予以冻结,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茂 玉 审判员 赵东明审判员杨春荣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柴 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