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民终1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冯祖兴、冯宝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祖兴,冯宝玉,冯兆龙,谢秀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民终16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祖兴,男,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宝玉,女,1956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希,福建大涵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兆龙,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秀梅,女,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上诉人冯祖兴因与被上诉人冯宝玉、冯兆龙、谢秀梅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7)闽0303民初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7)闽0303民初37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冯祖兴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庄莉琳代理审判员 陈碧金代理审判员 陈钟颖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林 烟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