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81执6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黄雨浓与胡仕长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雨浓,胡仕长,刘兰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81执6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黄雨浓,女,生于1974年1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执行人:胡仕长,男,生于1965年7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执行人:刘兰枝,女,生于1968年10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6)川1181民初236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黄雨浓申请执行胡仕长、刘兰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归还借款250000元及利息,负担受理费2525元、保全费2020元、执行费3650元。经执行查明,申请执行人在诉讼中对二被执行人共同共有的位于峨眉山市绥山镇光明大道18号3幢6楼602号的住房(产权证号00864**)申请了财产保全,该保全住房因被执行人贷款于2014年5月7日抵押给乐山市商业银行,现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胡仕长名下的川LA64**号黄海牌皮卡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予处置。本院另依法对被执行人胡仕长的银���存款3400元予以扣划,清偿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525元、保全费875元,现尚有借款250000元及利息,保全费1145元、执行费3650元未执行到位。此外,经执行调查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忠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徐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财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