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十家子信用社与被申请人白艳龙等4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十家子信用社,白艳龙,张娜,于振龙,李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134号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十家子信用社,住所地建平县北二十家子镇本街。负责人:田英楠,主任。被执行人:白艳龙,男。1986年8月29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建平县北二十家子镇镇南村*****号。被执行人:张娜,女,198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海城市接文镇梨楼村***号。被执行人:于振龙,男,1981年2月5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建平县北二十家子镇镇南村*****号。被执行人:李晶,女,1982年10月29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天义镇北街道**组。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十家子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白艳龙、张娜、于振龙、李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的(2016)辽1322民初21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在扣划被执行人于振龙在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十家子信用社的个人账户存款1440元,被执行人暂时无能力偿还,申请人也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相关财产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第13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刘景学执行员 赵润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徐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