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民初3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章建疆与武汉兴广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建疆,武汉兴广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肖蓓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3808号原告:章建疆,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焱冰,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武汉兴广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街五环路西侧园丁家园小区3栋3单元1层101室。法定代表人:肖蓓,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京杰,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C座103座12单元。法定代表人:陈汀,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杨,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院35号楼5层501室。法定代表人:程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杨,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肖蓓,女,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本院受理原告章建疆与被告武汉兴广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广亚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滴滴公司)、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桔公司)、肖蓓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兴广亚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章建疆与被告兴广亚公司协议约定双方争议由租赁公司所属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被告兴广亚公司住所地在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街五环路西侧园丁家园小区3栋3单元1层101室。因此,本案应由被告兴广亚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系合同纠纷,原告章建疆与被告兴广亚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约定:“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解决需提起诉讼时,本合同当事人均应向租赁公司所属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兴广亚公司系涉案租赁公司,其注册地是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街五环路西侧园丁家园小区3栋3单元1层101室。原告章建疆主张,被告兴广亚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武汉市江汉区王家墩樱海园3栋2105室,但未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依职权向相关部门进行调查,也不能证明原告章建疆的该主张。故对原告章建疆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兴广亚公司所属地即住所地为其注册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另外,本案其他被告滴滴公司、小桔公司和肖蓓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不在武汉市江汉区,故本院对本案纠纷没有管辖权。被告兴广亚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武汉兴广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若林二○二○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汪锦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