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执保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泸州市南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舒玖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南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舒玖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保237号申请执行人:泸州市南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560735451L。法定代表人:陈利群。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舒玖林,男,196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申请执行人泸州市南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舒玖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执行人舒玖林价值3794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泸州市南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执行人舒玖林价值3794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龙瑞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