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行赔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程娟与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局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赔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娟,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7)沪0117行赔初24号原告程娟。被告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局,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北京西路95号。法定代表人宋唯,局长。委托代理人王雯,上海市松江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杨生泉,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程娟诉被告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局要求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娟于同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娟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刘 雅审 判 员 周 轶人民陪审员 倪顺法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赵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