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5执68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陈金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陈金彩,马坚强,方华辉,梅英,姚伟,临安金彩人生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5执68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住所地临安市锦城街道石镜街478号,组织机构代码56605781-5。法定代表人:鲍孝德。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金彩,女,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被执行人:马坚强,男,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被执行人:方华辉,男,199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被执行人:梅英,女,198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被执行人:姚伟,男,197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临安金彩人生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市锦城街道远洋山水花园12幢103、104室,组织机构代码05365785-8。法定代表人:陈金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5民初3027号法律文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陈金彩、马坚强、方华辉、梅英、姚伟、临安金彩人生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我院依法查封了陈金彩名下在临安市锦南街道御城涵园3A(3A幢-101-101)房产,并已经评估结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陈金彩名下在临安市锦南街道御城涵园3A(3A幢-101-101)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临房权证锦南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荆 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方朝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