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1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金玉与叶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玉,叶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1508号申请执行人:王金玉,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叶辉,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王金玉与被执行人叶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494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叶辉支付申请执行人王金玉垫付的受理费102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叶辉有银行存款,可依法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叶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7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 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