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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26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林某、周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弋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弋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6执287号申请执行人:林某,女,198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周某,198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江西省弋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林某与被执行人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林某有权于每年暑假、寒假与婚生女儿周可欣共同生活一个月和半个月,平时申请执行人也享有对婚生女儿周可欣控视的权力。本院对周可欣进行询问,周可欣明确表示不愿意去其母亲林某处生活,故本案实际上已执行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碧波审判员  严长龙审判员  应建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项昕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