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7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7138江阴市云亭三方水泥制品厂与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云亭三方水泥制品厂,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7138号原告:江阴市云亭三方水泥制品厂,住所地江阴市云亭镇花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81MA1NWY5921。经营者:王建伟,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迪,江苏高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85836169。法定代表人:笪鸿鹄,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云亭三方水泥制品厂(以下简称三方水泥厂)与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三方水泥厂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三方水泥厂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云亭三方水泥制品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86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合计4406元(原告三方水泥厂已预交),由原告三方水泥厂负担。审判员 曹海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廖宏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