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03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邓坤友与李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坤友,李淇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603民初423号原告:邓坤友,男,1985年11月25日出生,壮族,待业,住防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源山,广西幸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淇平,女,1989年1月14日出生,壮族,待业,住南宁市青秀区,原告邓坤友与被告李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坤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源山、被告李淇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8062.9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年利24%暂时计算至起诉之日共计12148元,其中9066.93元从2016年8月11日起计算,19000元从2016年8月13日起计算,29996.02元从2016年8月15日起计算,10000元从2016年8月16日起计算,10000元从2016年8月30日起计算,以后利息算至全部清偿时止);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2016年7至8月间,被告通过“人人行”借贷宝平台向原告借款五笔,约定还款期限分别为2016年8月9日、8月11日、8月13日、8月14日、8月28日,约定逾期还款应支付利息,年利率为24%。第一至第五笔借款尚欠本金分别为9066.93元、19000元、29996.02元、10000元、7000元,合计75062.95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淇平偿付原告邓坤友借款75062.95元。二、被告李淇平支付原告邓坤友借款利息(本金9066.93元从2016年8月11日起计算,19000元从2016年8月13日起计算,29996.02元从2016年8月15日起计算,10000元从2016年8月16日起计算,7000元从2016年8月30日起计算,均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上述给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055元,减半收取1028元,保全费922元,合计195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28元。汇款: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友谊支行,账号:76×××20。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耀福Appoin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黄粮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