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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7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蒋香琴、陈载阳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香琴,陈载阳,马玉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27执283号申请执行人蒋香琴,女,住浙江省磐安县。被执行人陈载阳,男,住浙江省磐安县。被执行人马玉贞,女,住浙江省磐安县。申请执行人蒋香琴与被执行人陈载阳、马玉贞追偿权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的(2016)浙0727民初18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陈载阳、马玉贞的银行存款、公安、工商、民政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马玉贞有定期的养老金可供执行,我院已依法予以冻结,并对其定期扣划。通过向磐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载阳、马玉贞名下有登记房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将案件情况对其告知,被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情况被执行人陈载阳、马玉贞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27执28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承跃审判员  傅军平审判员  胡韶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孔瑞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