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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民初1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宽城净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小军、刘金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宽城净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小军,刘金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1668号原告:宽城净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址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赵妍,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春艳,女,系公司职工。被告:李小军,男,成年,民族不详,个体,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刘金敏,女,成年,民族不详,个体,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原告宽城净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小军、刘金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宽城净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付卫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田     雅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