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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终2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陈昱岐、刘涛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昱岐,刘涛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24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昱岐,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翊华,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涛,男,196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宁,湖北国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勇,湖北国颂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昱岐因与被上诉人刘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3民初5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昱岐以刘涛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行为另行提起诉讼为由,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昱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昱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6346元,减半收取18173元,由陈昱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张 静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雯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