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白云先与青岛邦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日照东港分公司、梁风鹏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云先,青岛邦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日照东港分公司,梁风鹏,代丽娜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206号原告:白云先,女,195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委托代理人:刘丽菲,女,198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五莲县,系原告之女。被告:青岛邦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日照东港分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海曲东路安泰水晶城35号1单元802室。诉讼代表人:丁伟,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梁风鹏,男,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现羁押于日照市看守所。被告:代丽娜,女,成年,汉族,住日照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云先与被告青岛邦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日照东港分公司、被告梁凤鹏、被告代丽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云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常金峰审 判 员 李 娜代理审判员 宋 怡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秦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