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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金利、韩志义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利,韩志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201号申请执行人:王金利,女,196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韩志义,男,196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金利与被执行人韩志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建华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刘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