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5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5973上海新长宁集团仙霞物业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与周志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新长宁集团仙霞物业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周志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5973号原告:上海新长宁集团仙霞物业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蛟桥河步行街8号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7474326K负责人:王权鸣,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君,宜兴市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娇,该公司职员。被告:周志萍,女,1977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现住宜兴市。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新长宁集团仙霞物业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与被告周志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物业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物业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物业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物业公司负担。审判员 储晓惠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 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