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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323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崔学雷与张元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学雷,张元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23民初649号原告:崔学雷,男,汉族,1969年7月1日出生,住新疆福海县。被告:张元顺,男,汉族,约30岁,住新疆福海县。原告崔学雷诉被告张元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崔学雷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崔学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学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崔学雷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陈雪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