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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3民初1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关月华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月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3民初1839号原告:关月华,女,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徒旭照,广东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邝兆钦,广东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安玺雅苑B2、B3栋1401-1426。负责人:成文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月华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关月华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请求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先予支付原告医疗费用120000元。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783民初3582号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已审理查明,2016年9月30日谢某某驾驶湘K×××××号小型轿车与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原告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谢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湘K×××××号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在被告大地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500000元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保险期限内。上述判决书已就原告前期的医疗费53567.6元进行处理。后原告继续住院治疗,在开平市中心医院产生医疗费18797.4元,在开平东华老年病康复医院产生医疗费43494.65元,目前尚未出院。开平东华老年病康复医院出具疾病证明书称原告住院期间或需行手术,费用约十万元。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事故造成伤者的病情已经确定。因原告关月华仍然需要继续治疗,不先予执行医疗费用将严重影响其治疗,且湘K×××××号车辆在被告大地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500000元及不计免赔,没有相关的免赔情形,被告具有履行能力,故本院同意先予执行。原告败诉的,应当赔偿被告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即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先予支付65000元给原告关月华(此款由被告直接汇入开平东华老年病康复医院的银行账号,用于原告关月华的治疗;开户名:开平东华老年病康复医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开平支行;账号20×××22)。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赖中文审判员  黄惠英审判员  黄婷婷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玉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