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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5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李艳红与薛春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红,薛春雷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5民初599号原告李艳红,女,汉族,生于1977年2月12日,住天全县。被告薛春雷,男,汉族,生于1973年9月15日,住天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红与被告薛春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艳红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石丽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 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