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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25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尹涛与被执行人吴志岳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涛,吴志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25执1号申请执行人:尹涛,男,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被执行人:吴志岳,男,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本院执行的尹涛依据(2016)宁0425民初84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吴志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00695.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偿还100000元,剩余100695.50元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履行协议,即被执行人吴志岳于2017年8月5日前还清。申请执行人尹涛提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七条和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宁0425民初843号民事���解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安世审判员  赵憧未审判员  刘天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马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