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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民终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戴彬、谢万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戴彬,谢万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民终6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戴彬,男,196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赤壁市人,住湖北省赤壁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万明,男,196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人,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委托代理人:成传育,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戴彬因与被上诉人谢万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2017)鄂1281民初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许光明受戴彬委托在与谢万明结算后并出具182090元欠条,谢万明在接受欠条时知晓戴彬与许光明之间的代理关系,故该欠条对双方当事人直接产生拘束力,戴彬应向谢万明偿还欠款182090元”。在戴彬否认上述事实且许光明未到庭作证的情况下,原审仅凭谢万明单方陈述即认定上述案件事实,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2017)鄂1281民初63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戴彬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4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赵 斌审判员 汤兆光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