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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辖终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与济南圣陶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圣陶建材有限公司,山东宝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总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辖终7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王石磊,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圣陶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法定代表人:洪流,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宝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阳县。法定代表人:朱建平,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总厂,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吴根柱,总经理。上诉人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圣陶建材有限公司、山东宝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总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2民初41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无直接合同关系,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济南圣陶建材有限公司答辩称,济南圣陶建材有限公司与山东宝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济南圣陶建材有限公司为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总厂的销售研发培训综合楼工程供应陶土板。合同履行期间,济南圣陶建材有限公司供应的部分建材由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接收使用。故原审法院裁定正确,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应予驳回。山东宝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总厂在答辩期内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济南圣陶建材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3月15日,济南圣陶建材有限公司与山东宝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济南圣陶建材有限公司为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总厂的销售研发培训综合楼工程供应陶土板。合同履行期间,济南圣陶建材有限公司供应的部分建材由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接收使用。现因山东宝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仍欠货款未付,济南圣陶建材有限公司诉至原审法院。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述《购销合同》第十条约定:“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或任何一方不愿协商,则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并由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合同中同时约定:“签订地点:济南市历下区环山路137号。”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约定。根据济南圣陶建材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初步认定,济南圣陶建材有限公司供应的部分建材由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接收使用,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实际参与到了上述《购销合同》的履行中,故上述管辖约定对其具有约束力。原审法院依据约定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卫审判员 李亚超审判员 崔宝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石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