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21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执行人李辉与被执行人胡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辉,胡建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21执138号申请执行人李辉,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依兰县邮政局职工,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被执行人胡建设,男,1973年8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本院在执行(2017)黑0921执138号申请执行人李辉与被执行人胡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勃民商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给付案件款,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商金宝执行员 李龙军执行员 佟志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