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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21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执行人李辉与被执行人胡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辉,胡建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21执138号申请执行人李辉,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依兰县邮政局职工,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被执行人胡建设,男,1973年8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本院在执行(2017)黑0921执138号申请执行人李辉与被执行人胡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勃民商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给付案件款,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商金宝执行员  李龙军执行员  佟志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