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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1执恢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谭克顺与黄晓初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克顺,黄晓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垫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1执恢216号申请执行人:谭克顺,男,195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黄晓初,男,195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克顺与被执行人黄晓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晓初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垫江县人民法院(2015)垫法民初字第02467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铸审判员 周家平审判员 马中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廖智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