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4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康海利与陕西新易诚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海利,陕西新易诚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4426号原告:康海利,男,汉族,1969年4月18日出生,住陕西省绥德县。委托代理人:安勤,陕西智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新易诚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六路21金松大厦第1幢2单元10层21004号房。法定代表人:王宏生,职务不详。本院受理原告康海利与被告陕西新易诚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海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905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2952.5元。审 判 长 孟元元代理审判员 宁 莎代理审判员 卢 帆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徐 欢打印:相丽华校对:王达2017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