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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2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宏丹、唐歆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宏丹,唐歆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2执31号申请执行人张宏丹,女,199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鸣县。被执行人唐歆岩,男,199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鸣县。张宏丹与唐歆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武鸣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日作出的(2106)桂0122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唐歆岩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宏丹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歆岩支付借款本金15万元及支付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唐歆岩的财产进行了“四查”,被执行人唐歆岩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唐歆岩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宏丹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唐歆岩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宏丹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106)桂0122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黄明才审判员  邹广北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莫淑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