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2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杨超与郭彦文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超,郭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02执41号申请执行人杨超。被执行人郭彦文。申请执行人杨超与被执行人郭彦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辽1102民初10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超于2017年7月3日因被执行人郭彦文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要求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由本院作出的(2016)辽1102民初10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晓峰审 判 员 王 焜人民陪审员 陈仲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孙海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