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执9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912盛忠与王菊平、顾爱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忠,王菊平,顾爱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9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盛忠,男,1971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执行人:王菊平,男,1967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执行人:顾爱芬,女,1966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盛忠与王菊平、顾爱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582民初90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王菊平、顾爱芬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盛忠借款25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22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王菊平、顾爱芬负担。因王菊平、顾爱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盛忠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受理,立案标的252525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盛忠于2017年6月24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盛忠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582执9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李 元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