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2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莫章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章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382刑初257号公诉机关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章文,又名莫老八,男,1977年12月19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仁怀市,捕前住仁怀市。2009年4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3年9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2011年1月25日因吸毒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12月15日因吸毒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4月14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以仁怀检公刑诉〔2017〕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章文犯盗窃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莫章文到仁怀市中枢街道茅台路社区交警大队后冯某家房屋二楼,陈被害人冯某客厅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放在客厅沙发上的一部价值3214元的苹果6S手机盗走。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手某、价格认证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盗窃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等,足以认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莫章文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章文系吸毒人员且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莫章文判处八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莫章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和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章文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莫章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本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莫章文自愿认罪,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但被告人有吸毒史的情节,本院将在量刑时予以考量。据此,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莫章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18年7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莫章文退赔给被害人冯沛佩造成的经济损失三千二百一十四元。该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 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赵小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