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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庄汉杰与黄孝河、林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汉杰,黄孝河,林瑞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592号原告:庄汉杰,男,198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黄孝河,男,196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林瑞华,女,196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原告庄汉杰与被告黄孝河、林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汉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庄汉杰负担。审 判 长  叶剑峤代理审判员  王国梁人民陪审员  李国章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李熹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