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民初4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徐玉顺与李玉祥、李文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玉顺,李玉祥,李文亭,李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4048号原告徐玉顺,男,199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委托代理人赵丹华,青岛城阳诚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玉祥,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现在青岛监狱服刑。被告李文亭,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现在青岛监狱服刑。被告李伟,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玉顺与被告李玉祥、被告李文亭、被告李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玉顺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玉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书波人民陪审员 李冰冰人民陪审员 解伟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刘颖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