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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民初4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徐玉顺与李玉祥、李文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玉顺,李玉祥,李文亭,李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4048号原告徐玉顺,男,199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委托代理人赵丹华,青岛城阳诚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玉祥,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现在青岛监狱服刑。被告李文亭,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现在青岛监狱服刑。被告李伟,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玉顺与被告李玉祥、被告李文亭、被告李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玉顺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玉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书波人民陪审员  李冰冰人民陪审员  解伟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刘颖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