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5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阳阳、王志磊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阳阳,王志磊,天津亿达金属制品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50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阳阳,男,1986年2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山东省庆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其凤,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利霞,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志磊,男,199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津南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亿达金属制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南河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周志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文祥,男,该单位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晶心,天津玺名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阳阳因与上诉人王志磊、天津亿达金属制品工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1民初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阳阳、王志磊、天津亿达金属制品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三上诉人刘阳阳、王志磊、天津亿达金属制品工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阳阳、王志磊、天津亿达金属制品工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976元,减半收取1988元,由上诉人刘阳阳负担1438元,由上诉人王志磊负担275元,由上诉人天津亿达金属制品工贸有限公司负担27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应红代理审判员 阎 涛代理审判员 姚 琦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单体玉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