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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终4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史丽雯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史丽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4089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史丽雯,女,1989年4月4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中良,江苏天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史丽雯因诉徐州市泉山区火花办事处史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史庄村委会)、徐州市泉山区火花办事处史庄村六组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7)苏0311民初27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史丽雯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审理。事实和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为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若经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讨论决定,则属于村民自治范畴,法院不宜过多干预。本案中,因上诉人对本村土地补偿款数额分配并无异议,上诉人并不是因数额提起民事诉讼,而是因土地补偿费分配产生的纠纷,请求分配自己应有的份额,应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一审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村委会是否经过民主议定程序、是否对收到的土地补偿款作出分配决定,该内部分配决定是否合法有效等等,都是审理案件的实体内容,并非受理立案的形式要件。一审裁定不予受理的理由没有任何证据支持,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综上所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认为:就本案而言,原审法院应否受理史丽雯的起诉,取决于该起诉是否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史庄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由村委会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农民集体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村民会议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如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据此,对如何使用、分配农民集体土地补偿费,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治事项的范围。史丽雯起诉的理由是其所在村委会的其他成员都分到了征地补偿款,但其未得到平等对待,村委会侵害其合法权益。因此,史丽雯起诉的理由实质是认为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史庄村委会作出的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损害其利益。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史丽雯认为其所在村委会的决定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可以通过村民会议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如果该分配方案系通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请求当地政府责令改正。综上,史丽雯的起诉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虽有瑕疵,但裁定结果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树华审判员  张洪源审判员  顾开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翟羽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