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0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杨贻、宋翠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贻,宋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0执65号申请执行人杨贻,男,1976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宁都县。被执行人宋翠华,男,1962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宁都县,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杨贻诉宋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2016)赣0730民初218号,被执行人宋翠华应支付申请人杨贻债款30.542万元,承担执行费4481.3元。本院已执行0.00元,尚有30.542万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宋翠华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0民初218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春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曾小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