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16财保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冉必雷申请对被申请人杨洋、何娟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洋,何娟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财保34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冉必雷,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露月,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洋(曾用名:杨敏),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申请人:何娟,女,198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解除保全申请人冉必雷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2017)川0116财保34号和(2017)川0116财保3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杨洋、何娟名下价值人民币3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对冉必雷提供的担保财产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南湖西路×号、×号×层的商铺中50%的份额(房产证号:川20**成天不动产权第×号,共有人王小群)予以查封。冉必雷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冉必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杨洋、何娟名下价值人民币3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冻结。二、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冉必雷与他人共有的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南湖西路×号、×号×层的商铺(房产证号:川20**成天不动产权第×号)中解除保全申请人冉必雷名下价值30万元的部分的查封。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冉必雷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马 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法官助理  林越霄书 记 员  刁妍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