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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财保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赣州红石矿业创业投资中心、陈风雷合伙协议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赣州红石矿业创业投资中心,陈风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财保20号之一申请人赣州红石矿业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张家围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5508624225。执行事务合伙人赣州高能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王晓滨)。被申请人陈风雷,男,1968年9月11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申请人赣州红石矿业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因股权转让纠纷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风雷所有的财产,价值人民币壹亿陆仟伍佰万元整(¥165000000.00元),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2017)赣0702财保2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陈风雷在赣州世瑞钨业股份有限公司33.5%的股权、被申请人陈风雷在赣州中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40%的股权及被申请人陈风雷在赣州华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认缴出资。2017年6月25日,申请人赣州红石矿业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提供补充财产线索,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风雷在赣州银行文明支行账号28×××14的存款。申请人赣州红石矿业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PZDM201742010000000616)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风雷在赣州银行文明支行账号28×××14的存款人民币壹亿陆仟伍佰万元整(¥165000000.00元),如该账号冻结金额已达壹亿陆仟伍佰万元整,则本院另行解除对被申请人陈风雷在赣州世瑞钨业股份有限公司33.5%的股权、被申请人陈风雷在赣州中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40%的股权及被申请人陈风雷在赣州华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认缴出资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蔡清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钟 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