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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2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郝丽娟与朱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丽娟,朱秀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2221号原告:郝丽娟,住敦化市。被告:朱秀丽,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丽娟与被告朱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丽娟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丽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郝丽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董雪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