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5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北京延庆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与吴云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延庆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吴云栋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5941号原告北京延庆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南菜园百莲街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102294010208466。法定代表人潘浩,主任。委托代理人于春玲,北京延庆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职员。被告吴云栋,男,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延庆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与被告吴云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延庆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延庆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延庆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撤回起诉。审判员 马晓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赵园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