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执2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陈晓华、叶茶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华,叶茶花,余坦元,余紫红,陈紫熠,李灵炎,符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2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晓华,女,汉族,1974年12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叶茶花,女,194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申请执行人:余坦元,男,汉族,1934年12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县,申请执行人:余紫红,女,汉族,2008年1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陈紫熠,男,汉族,2005年2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县,被执行人:李灵炎,男,汉族,1969年8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县,被执行人:符桂华,女,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经济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1民初284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2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160元,缴纳执行费2,900元,合计205,06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灵炎、符桂华在银行的存款205,060元或提取等额收入。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或等额收入不足的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志兴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彭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