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执41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张永和、韩大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和,韩大志,孙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41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永和。被执行人:韩大志。被执行人:孙丽萍。本院在执行张永和与韩大志、孙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韩大志所有的银行账户。现因申请人申请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韩大志所有的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宋晓萍人民陪审员 窦 伟人民陪审员 周华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 记员 黄薇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