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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执41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张永和、韩大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和,韩大志,孙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41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永和。被执行人:韩大志。被执行人:孙丽萍。本院在执行张永和与韩大志、孙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韩大志所有的银行账户。现因申请人申请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韩大志所有的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宋晓萍人民陪审员  窦 伟人民陪审员  周华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 记员  黄薇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