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02民初3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赖文杰与江西省金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东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文杰,江西省金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东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02民初3123号原告:赖文杰,男,197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州区,298#门面,。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玉慧,江西井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省金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玉亭镇周家桥新村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71617350240。法定代表人:李烘华,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节涛,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东辰,男,成年,其他身份信息不详。原告赖文杰与被告江西省金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东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赖文杰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赖文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484元,减半收取计2742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赖文杰负担。审 判 长 张世敏人民陪审员 周小云人民陪审员 黄 翔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罗 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