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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2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吴锦鸿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锦鸿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SHAPE*MERGEFORMAT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2刑初35号公诉机关云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锦鸿,男,1997年7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福建省云霄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云霄县看守所。辩护人李勇敢,福建兴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云霄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诉刑诉[2017]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锦鸿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伟凌、代理检察员朱束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锦鸿及其辩护人李勇敢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期间,本院裁定中止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云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吴锦鸿无证驾驶悬挂闽E×××××号牌的小型客车,至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近路段,与对向由汤某1驾驶的闽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汤某1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吴锦鸿驾车逃离现场,同日到云霄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受调查。案发后,被告人吴锦鸿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以上事实,有书证、鉴定结论、证人证言,被告人吴锦鸿的供述等证据为证。吴锦鸿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吴锦鸿承认了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吴锦鸿的辩护人李勇敢对公诉机关指控吴锦鸿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定性没有异议。提出,吴锦鸿案发后能投案自首,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建议对吴锦鸿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锦鸿受雇于朱某2、朱某1和(均另案处理)从事运输。2016年8月2日凌晨3时许,吴锦鸿受朱某2派遣无证驾驶悬挂闽E×××××号牌的小型客车到加油站加油后,沿云霄县侨兴路往五板桥方向行驶,至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近路段,与对向由汤某1驾驶的闽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汤某1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吴锦鸿驾车逃离现场。同日,朱某2、朱某1和等人用辽J×××××号小型客车调换肇事车辆。当天傍晚,吴锦鸿到云霄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受调查,并隐瞒肇事车辆被调包事实,后被民警识破。经云霄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吴锦鸿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吴锦鸿及朱某1和等人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42000元;其中吴锦鸿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42000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由侦查机关依法收集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朱某1的证言,证实他与朱某2合作开办一间公司,他们共有三部车,分别是辽J×××××号小型客车、悬挂闽E×××××号小型客车和一部柳州小型客车。被告人吴锦鸿是朱某2叫来开车的,事前他知道吴锦鸿没有取得汽车驾驶资格证。2016年8月2日凌晨,朱某2拿500元给他,要他让吴锦鸿驾驶辽J×××××号车和悬挂闽E×××××号车去加油。当天下午他才知道吴锦鸿在驾驶悬挂闽E×××××号车去加油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在8月2日下午吴锦鸿投案前,朱某2叫其妻子林某和他分别驾驶悬挂闽E×××××号大型车辆号牌的小型客车和辽J×××××号小型客车到火田镇火田村的“兴管家汽车维修厂”,将两车的前后保险杠进行了对调,然后他就驾驶调换好前后保险杠的辽J×××××号小型客车到交警大队。朱某2讲这样可以用辽J×××××号车出险,理赔给死者家属。2.证人朱某2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吴锦鸿与他是亲戚关系,事前他就知道吴锦鸿没有取得汽车驾驶资格证,此前他叫吴锦鸿来替他开车。肇事车是他到龙海市购买的,吴锦鸿是在案发当天下午才告诉他凌晨开车去加油时发生了交通事故。得知后他们将辽J×××××号小型客车和悬挂闽E×××××号大型车辆号牌的小型客车两车的前后保险杠进行了对调。3.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2日下午,朱某2叫她将一辆小型客车开到交警火田中队旁的一家汽车修理厂。4.证人方某1的证言,证实他在云霄县火田镇政和社区工商后面的“兴管家汽车维修厂”当维修工。2016年8月份,他有替两部“丰田车”对调过前后保险杠。5.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实事发后,朱某2和朱某1和对他及妻子林某2说,吴锦鸿承担刑事责任,他们两人承担民事赔偿部分。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吴锦鸿出生于1997年7月11日,案发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7.云霄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吴锦鸿在其家人的陪同下自动到云霄县公安局接受调查的事实。8.前科(劣迹)查询表,证实被告人吴锦鸿无犯罪记录。9.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证实未发现吴锦鸿已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历史记录。10.云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初步认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吴锦鸿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而驾车肇事后逃逸,造成现场破坏、证据灭失,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11.云霄县公安局(2016)云公尸检字第043号尸体检验法医学报告书,证实死者汤某1因车祸致头面部挫、裂伤,鼻骨粉碎性骨折,下颌骨骨折,死于急性脑功能障碍。12.福建中立司法鉴定所闽中立[2016]检字第592号、591号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书,证实肇事的小型客车经检验,制动、转向性能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要求,车左前位灯灯泡陈旧性无装配;右前位灯插头陈旧性无连接。闽E×××××号二轮摩托车制动符合要求,转向、灯光性能有效。13.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诚正所[2016]醇检字第493号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证实送检的被害人汤某1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3.1mg/100nl。附照片1张。14.收条,证实案发后,被害人汤某1的家属收到被告人吴锦鸿的家属支付的现金人民币142000元,收到朱某1和支付的现金人民币100000元。15.谅解书,证实被害人汤某1的家属汤某3、汤某4对被告人吴锦鸿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16.云霄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事故地点位于侨兴路“中国人保”门口路段,死亡1人,现场有1辆闽E×××××普通二轮摩托车,肇事车辆、驾驶人员不在现场。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测量固定。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1张、照片25张。其他需要记录情况:辽J×××××车辆(套牌闽E×××××号)左前头距地面0.35-0.6米、右往左0-0.29米有碰撞痕迹。17.监控截图及照片,证实2016年8月2日2时56分,悬挂闽E×××××号车在云霄县加油站,2时59分30秒离开加油站。3时02分22秒-45秒与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并逃逸。18.现场指认笔录,证实投案后,被告人吴锦鸿指认事故现场的照片。(见刑事侦查卷148-161)19.被告人吴锦鸿的供述和辩解,吴锦鸿对上述犯罪事实事实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吴锦鸿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而驾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在肇事后逃逸,应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吴锦鸿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依法应追究吴锦鸿的刑事责任。吴锦鸿无证驾驶机动车,依法应从重处罚。案发后,吴锦鸿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同时,吴锦鸿的家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吴锦鸿的辩护人李勇敢提出对吴锦鸿减轻处罚的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但吴锦鸿无证驾驶机动车并肇事后逃逸,犯罪情节较重,不宜宣告缓刑,其辩护人建议对吴锦鸿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二项,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锦鸿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8月3日起至2018年4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黄秋龙人民陪审员  黄荣生人民陪审员  朱亚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陈潮云附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第二款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第三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