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民初2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袁玲与南京欧冠设计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玲,南京欧冠设计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83民初2369号原告:袁玲,女,1946年11月1日出生,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辉,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祥,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欧冠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集庆路127号1806室。法定代表人:许建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袁玲与被告南京欧冠设计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16000元(自2015年10月16日至2016年3月23日止,每日1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8068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5月16日原、被��双方签订了《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装修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装修句容市碧桂园凤凰城柏丽湾18幢501室房屋,价款为73800元,分期给付,2015年5月12日开工,工期40天。后原告按约支付工程款40000元,但被告未能按约竣工,2015年9月25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工程价款为48000元,原告已付40000元,余款8000元分三次支付,前两次为5000元及2000元,工程全部结束后支付1000元;2.工程于2015年10月15日前竣工,如违约,按100元/天支付违约金。后被告未能按约完工,且存在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等质量问题,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后原告自行修复,其中墙面重新刷新花费了10750元,重新定制厨房移门及两个橱柜门花费4393元,重新制定书柜门及厨房小柜门花费1465元,制定纱窗花费1460元,以上共计18068元,该费用应由被告承担。被告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装修合同》一份,合同约定:1.被告为原告装修句容市碧桂园凤凰城柏丽湾18幢501室房屋,价款为73800元,分期给付,2015年5月12日开工,工期40天;2.工程竣工后被告应提前两天通知验收,验收合格后原告填写验收单确认,不合格的,应提出整改意见,被告在七日内进行整改。后原告支付了40000元,但被告未能按期竣工。2015年9月26日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工程价款变更为48000元,原告已付40000元,余款8000元分三次支付,前两次为5000元及2000元,工程全部结束后支付1000元;2.工程于2015年10月15日前竣工,如违约,按100元/天支付违约金;3.厨房灶台下两小柜的木门费用包括在48000元之内;4.木质家具内的霉斑必须磨光,须在原告方确认后再油漆。该协议书背面,双方列举了分部分项工程及价款,包括:拆除900元、拆门500元、瓦工3025元、木工修补1420元、电工1800元、水工1100元、乳胶漆加施工8136元、柜子刷漆3800元、柜子11800元、工程管理费2600元、材料运输费、上下垃圾费1280元,窗户、移门10460元,以上结算价格为48000元。后原告再次向被告支付7000元,但被告未能按期完工并经原告验收合格,其中墙壁未能按约定粉刷,原告铲除后重新粉刷。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装修合同一份、补充协议一份、工程报价清单两份、照片一组以及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相关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一、关于迟延履行违约金的问题。被告未能按期竣工并经原告验收合格,应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但原告应及时主张,不能故意拖延而扩大损失,故本院酌定6000元(100元/天×60天)。二、关于原告的损失问题。1.被告未��按约完成粉刷墙壁的工程,该部分工程价款为8136元,后原告铲除后重新粉刷,故本院酌定该项损失为8500元。2.关于厨房移门、橱柜门、书柜门及厨房小柜门的问题,原告未能举证证明上述柜门、移门存在质量问题,其自行重装后主张损失,本院不予支持。3.关于纱窗的问题,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装修工程中包含纱窗制作及安装,故本院对原告该部分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欧冠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袁玲延迟履行违约金6000元;二、被告南京欧冠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袁玲损失8500元。如被告��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2元,减半收取326元,由原告负担226元,被告负担100元(上述款项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100元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按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同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a)。审判员 赵瑾俊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 樨 来自